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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百万房产留给保姆,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2022-01-29 12:17:48 星期六 来源:


 

近日,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其子女为继承老人价值百万的房产与保姆苏某发生矛盾。保姆拿出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王某的房产归其所有,王某子女对遗赠扶养协议提出异议,因此对簿公堂。


    据了解,王某子女双全,本应安享晚年,但事与愿违,子女常年因忙于工作无法照料年迈父亲。于是,王某自2016年起即由保姆苏某照料。一边是保姆无微不至照顾的温暖,另一边是缺少子女陪伴的失落,面对这样的反差,老人选择在去世前将自己的财产留给保姆,而非子女。

    据苏某说,王某认为其照顾周到,无微不至,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故2018年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保姆苏某负责王某的生养死葬,王某去世后,其房屋归苏某所有。2019年底王某去世,苏某认为其对王某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故房产应归其所有。

    经审理,法院认定苏某提供的遗赠扶养协议系他人根据王某生前的日记、遗嘱等内容拟写,并非系王某亲自口述代书;且提交的视频显示,王某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阅读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条件,王某也未在协议上签字,捺印系他人协助完成。故不能证实该遗赠扶养协议系王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苏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空巢老人不断增多,养老问题日渐凸显。虽然上述案件中苏某因证据瑕疵,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重要方式,也逐步走进了大众的视野。《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更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选择权,合法的遗赠扶养协议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作为子女应当多陪伴父母、关心父母,缓解父母空巢之苦,切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而后悔莫及。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责任编辑:吴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