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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出台十三条措施 推进新型文商旅融合发展
2023-05-20 08:10:00 星期六 来源:鲤城新闻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担当21世纪“海丝名城”建设“主力军”,融入世界多元文化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打造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典范城市,全力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5A景区,《鲤城区推进新型文商旅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正式出台,进一步推进鲤城文化、商贸、旅游大融合、大发展、大繁荣。

一、鼓励文化空间提档

1.鼓励在鲤城建设文化空间。对经批准,住建、消防等手续完整的新建或依托现有楼宇资源改造形成首次开放的公益性小型博物馆、艺术馆、非遗展示点、城市书屋(书房)等业态,使用面积达到300㎡及以上,自其开放一年内举办相关文化活动达到8场及以上(其中与相关政府单位或文化行业协会合作举办<主办、承办、协办>不少于4场),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2.每两年组织一次对鲤城特色文化空间进行评优评先,评选结果分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其中优秀2家,各奖励3万元;良好3家,各奖励2万元。

3.对鲤城辖区内运营状态良好、社会反响较好、公益性质较强的文化空间,如文艺创作基地、大众茶馆等,纳入各部门文化类基地创建名录,并积极向上协同争取各级配套资金。

二、鼓励特色街区建设

对获评省级、市级夜间经济示范(特色)街区的,在上级奖励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运营方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智慧商圈、示范性智慧商店的,在上级奖励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运营方30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

三、鼓励产业基地升级

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文旅重大项目建设

鲤城辖区内经批准、符合相关规划的文化旅游项目,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资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原有资产估值),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奖励;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资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原有资产估值)的,给予每个项目300万元奖励。

五、支持住宿业中高端发展

鼓励鲤城辖区内的酒店民宿评星定级。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组织对通过备案的民宿进行评选,获评区白金宿级民宿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金宿级民宿一次性奖励5万元,银宿级民宿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优先推荐给上级评星定级。

六、支持发展影视产业

1.在鲤城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发具有鲤城特色的舞台演出剧、短视频、游戏等类别获得省级以上官方荣誉的,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公映的,每年每类评选5个精品作品,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在腾讯视频、哔哩哔哩、抖音等网络平台(单平台)播放量达到10万次以上并以“推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主题内容的IP以及作品,每年根据播放量排名给予10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鼓励企业招引影视产业项目落地鲤城,对成功招引项目且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规上企业标准)的,自缴税年度起,前2年、再3年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区级经济贡献的100%、60%给予奖励;同时实际租赁场地达200㎡(含)以上作为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办公场所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给予每月20元/㎡租金补助(租金不足每月20元/㎡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国际、国内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作家等在鲤城区设立工作室的,按照国际级从业者1000㎡、国家级从业者800㎡标准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并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部分80%给予奖励。

4.在鲤城新注册的动漫企业,按其纳税额度给予一定补助。年纳税额超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按其纳税区经济贡献的40%、50%、60%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同步争取市级补助。

七、鼓励发展展会经济

1.鼓励在鲤城举办商业演唱会、音乐会。其中,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至1万人的,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5%奖励。

2.鼓励企业参加区内组织的“海丝泉州”数字文创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免收展位租金。

3.支持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对于事先报备同意的、在鲤城区举办的展期不少于3天的重点产业型专业会展项目(包括消费展),规模3000㎡(含)以上、5000㎡以下的补助10万元,规模5000㎡(含)以上、1万㎡以下的补助15万元(市县两级政策允许叠加申请)。

八、推动发展数字文旅业态

鼓励企业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混合现实等现代科技,赋能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管理、销售服务等业务场景,结合辖区世遗元素,推动全要素、多元场景协同、数字孪生和流程再造等,打造针对世遗点位的云演播、云展览、云旅游等全新文旅业态。

1.强化龙头引领。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元宇宙龙头来鲤发展,在鲤城注册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元宇宙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进档的企业奖励差额)。

2.鼓励沉浸体验。在鲤城注册且建设面积300㎡以上的元宇宙场景运用和用户沉浸式体验中心的元宇宙企业,经专家评审认定且获得省级数字文旅优秀典型案例的,按照设备采购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九、鼓励发展品牌首店

1.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包括零售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高品质酒店等)的分档给予奖励。引入的品牌门店需注册为独立法人,签订5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福建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在鲤开设品牌餐厅的首店,在鲤城经营5年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按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或黑珍珠三钻、二钻、一钻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外省、市“中华老字号”餐饮企业在鲤经营超一年的首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十、鼓励直播带动

对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地牌照,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000㎡,直播间数量超过15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20人,签约鲤城辖区企业数超过10家的,年实际投资金额(不含租金)超1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按其年投资额(不含租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鼓励旅游研学

1.在鲤城注册的旅行社,年地接国内外游客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在鲤入住1晚的,区级奖励20元/人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区级奖励30元/人次。在鲤入住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奖10元。每家旅行社奖励合计不超过20万元。

2.在鲤城注册的旅行社或研学团队组织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的,在鲤入住1晚及以上,区级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或研学团队补贴,每家旅行社或研学团队补贴不超过20万元,且不得与地接奖励重复。

十二、加大文旅产业引才支持力度

1.支持文旅企业引进市外文旅产业领军人才,对引进担任过五星级酒店部门经理或四星级酒店副总、国家5A级旅游景区部门经理或4A级旅游景区副总、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负责人以上职务满3年以上,或入选国家金牌导游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同层次人才,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申请时该员工仍在我区企业就业的,经审核公示后,按照用工企业支付工资的100%对企业进行补贴,时间为6个月,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鲤城区内从事文化旅游工作满1年以上,并在全国、省市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企业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奖2万元、银奖1.5万元、铜奖0.8万元;获省级金奖1万元、银奖0.6万元、铜奖0.3万元;市级0.5万元、0.2万元、0.1万元。

3.鼓励和支持引进高端文旅导师(团队)、高校在我区设立文旅人才培育基地,定期开展旅游人才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学员留在我区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申请时仍在我区企业就业的,经审核公示后,给予培育基地每培训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十三、鼓励自媒体宣传

深化“鲤XIANG助力官”影响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自媒体平台开展鲤城文商旅宣传,扩充“鲤XIANG助力官”队伍。对在微信、微博、今日头条、小红书、豆瓣等新媒体、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以“推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主题内容的文章、图集、H5等原创作品,每年依据单条信息点击量评选10个入围十佳信息提名奖和10个十佳信息奖,入围十佳信息提名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十佳信息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附则

1.本措施涉及的奖补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不重复享受,但本措施特别注明的除外。

2.对重大项目、重大活动或本措施未列明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一事一议”的企业及城市综合体等开发运营机构引进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相关奖励或补助。

3.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涉黑涉恶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根据本措施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出鲤城区外,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的,取消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若自首次申请年度起5年内迁出鲤城区,应退还已领取的全部奖励资金。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4.本措施各项扶持条款由各牵头单位负责最终解释。

5.本措施需在鲤城区内依法纳税纳统的企业方可享受。

6.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相关扶持条款自行失效。


责任编辑:黄凯杰